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措施的一種。在達到刑事拘留期限之後或者不需要進行刑事拘留時,就需要解除相關的刑事拘留措施。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解除刑事拘留的程序的內容。
解除刑事拘留的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劃分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刻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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