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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量金額規定是什麼?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2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量金額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量金額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是不設立案金額的,無論生產、銷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情形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症、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在當地的社會,生產銷售假藥這個方面的話,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數額方面的要求,實際上也就意味着這是屬於行為犯並不是結果,但不需要達到一定的數額就可以對此進行懲罰,也就是需要按照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