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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案件偵查程序有哪些?

欄目: 公司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6W

單位犯罪案件偵查程序有哪些?

單位犯罪案件偵查程序主要包括管轄、庭前審查、訴訟代表人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訴訟代表人權利、補充起訴、涉案財物的處理、審理障礙。以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單位犯罪案件偵查程序有哪些?

單位犯罪案件偵查程序主要包括管轄、庭前審查、訴訟代表人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訴訟代表人權利、補充起訴、涉案財物的處理、審理障礙

1、管轄

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

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理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理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2、庭前審查

除了應審查一般事項外,還應審查被告單位的相關情況。需要檢察院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

3、訴訟代表人確定

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4、訴訟代表人出庭

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沒有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應當要求檢察院確定;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5、訴訟代表人權利

適用有關被告人的權利。

6、補充起訴

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的,法院應當建議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

檢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審理,按照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並援引刑罰分則關於追究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條款。

7、涉案財物的處理

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繳或者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追繳或者查封、扣押、凍結。

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供擔保。

8、審理障礙

審判期間,被告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繼續審理。

審判期間,被告單位合併、分立的,應當將原單位列為被告單位,並註明合併、分立情況。

對被告單位所判處的罰金以其在新單位的財產及收益為限。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案件偵查程序主要包括八項,從管轄到審理障礙,無一不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嚴謹,管轄是指被告的居住地以實際居住地為準,並且需要提供可以證明其居住地的證據,審理障礙是指在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無法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