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可以説是很大的,而其中很多涉毒的犯罪都是規定了死刑處罰,但實踐中也要具體的犯罪情節達到了死刑的適用標準之後,法官才能依法作出死刑的判決。那究竟毒品犯罪死刑的適用標準是什麼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毒品犯罪死刑的適用標準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
(一)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二)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四)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五)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二、達到死刑標準不立即執行的情況
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一)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三)經鑑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
(四)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五)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六)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七)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八)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九)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關於毒品犯罪,《刑法》中也是規定了多個量刑幅度的,因此在量刑處罰的時候,就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節怎樣,然後選擇恰當的量刑幅度來進行處罰。至於毒品犯罪死刑的適用標準,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