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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宿舍搶劫是否屬於入户搶劫?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83W
集體宿舍搶劫是否屬於入户搶劫?
律師解析:進入集體宿舍搶劫是否屬於入户搶劫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認定“入户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户”的範圍。入户搶劫的“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户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户內。入户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户內,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如果發生在户外,不能認定為“入户搶劫”。
根據《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户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户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
根據《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認定“入户搶劫”,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户”的目的,將“入户搶劫”與“在户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户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户後實施搶劫,包括入户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户內人員允許入户後,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户搶劫”。
對於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於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對於部分用於經營、部分用於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户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
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入户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