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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處罰原則有哪些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4.49K

一、故意殺人處罰原則有哪些?

故意殺人處罰原則有哪些

1、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

2、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

依法量刑,是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這一基本的刑法原則在量刑中的體現。量刑以刑法為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規定:

1)《刑法總則》中關於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定。如對預備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有關自首、立功、累犯、緩刑、數罪併罰等制度;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刑罰處罰的規定。

2)《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定。刑法分則對每一具體犯罪都規定了法定刑,除極少數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外,絕大多數犯罪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在對實施了不同具體犯罪的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必須按照刑法分則所確定的法定刑進行。在一個罪有幾個法定刑幅度的情況下,應按照與具體犯罪情況相對應的量刑幅度量刑。在量刑時超越法定的刑種和量刑幅度即為違法

二、故意殺人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殺人案提起公訴後多長時間才能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如果是故意殺人既遂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不過,故意殺人,量刑時不能只看造成的後果,也要看整個犯罪過程和犯罪嫌疑人故意殺人的動機,但無論動機是什麼,故意殺人都肯定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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