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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意外死亡緩刑規定是什麼?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4W

一、故意傷害意外死亡緩刑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意外死亡緩刑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意外死亡緩刑規定是故意傷害意外死亡緩刑規定是不能夠被判處緩刑。緩刑的僅適用被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另外,根據刑法第四章第234條第二款,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法定刑十年以上無論適用任何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都不可能被判決三年以下。

再有,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暴力型犯罪一般都不適用緩刑。暴力型犯罪不滿足刑法第72條“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實踐中一般都適用經濟犯罪(詐騙等)、過失傷害犯罪。

從犯判二年,是否可以判緩刑,要區別對待,因案而異。《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的特徵:

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國法律當中,對於故意傷害所導致的死亡這種狀態,它的量刑處罰的力度非常深,肯定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它已經不符合我們國家緩刑的構成要件,也就意味着不能夠被判處緩刑,肯定要被量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