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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搶劫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33W

入户搶劫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入户搶劫屬於一種性質比較惡劣的刑事犯罪行為,是行為人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的“户”進行搶劫的行為,如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均屬於“户”的範圍。“入户搶劫”包括典型的入户搶劫和轉化型的入户搶劫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準轉化型入户搶劫,下面由小編分別為您介紹“入户搶劫”的構成要件。

一、典型的入户搶劫的構成要件

1、主體特徵要件

法律角度,入户搶劫的主體為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即已滿16週歲,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已滿14周隊不滿16週歲的人,犯搶劫罪的,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在這裏主體為已滿14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從情感角度,入户的人,應當為要受害人心理上能產生恐慌或者懼怕的人,而不是一些熟人或者親戚、朋友。

2、客體特徵要件

入户搶劫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

3、主觀特徵

典型的入户搶劫主觀要件和搶劫罪相同,即具有直接的非法強行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的故意。

4、客觀方面要件

典型入户搶劫,除需要當場以暴力行為、脅迫行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為且行為要發生在户內外,還需要認定入户與搶劫之間的關係,即入户是為了實施搶劫行為做準備的而不是在合法進入户之後才起意實施搶劫行為。換句話説搶劫的意圖在入户前即已形成。

二、轉化型入户搶劫的構成要件

轉化型入户搶劫是指為了行為人為了實施盜竊被發現,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在户內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即由盜竊轉化為了入户搶劫。由此可見這種轉化型入户搶劫的構成要件,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行為,不論是否既遂,不論金額大小,不論達到刑事責任的成都與否。第二,行為人在户內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即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的現場,而不包括行為人逃跑時的其他現場。第三,主觀目的要件,即行為人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其中窩藏贓物並非隱匿贓物,是為了保護已經非法取得的財物不被奪回。

三、準轉化型入户搶劫的構成要件

準轉化型入户搶劫是介於典型的入户搶劫和轉化型入户搶劫之間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以盜竊為目的入户以後,在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自認為被人發現、實際上被人發現,自己感覺原定的犯罪手段很難實現,就從侵犯財產改為侵犯人身,來非法佔有財物,也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

入户搶劫是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無論典型的入户搶劫還是轉化型的入户搶劫,都需要我們詳細瞭解其構成要件,做出區分,做出準確認定,因為對“入户搶劫”的理解和認定關係到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輕重。如需瞭解更多入户搶劫的知識,請登錄本站,我們將會為您提供更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