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搶劫罪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8.25K

一、搶劫罪既遂標準

搶劫罪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關於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在法學界與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既遂應當是以行為人佔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只要具備法定的加重結果或情節,就是齊備了所有的構成要件,成立既遂。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普通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加重搶劫罪三種不同情況。

二、轉化型搶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轉化型搶劫罪既遂與未遂標準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轉化型搶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一般搶劫罪處罰,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也應該與一般搶劫罪相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行為,轉化型搶劫犯罪就是既遂,即轉化型搶劫罪沒有未遂。

筆者認為,轉化型搶劫罪仍應以採取盜竊、詐騙、搶奪取得財物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實施暴力、脅迫行為時,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區分既遂和未遂。此類犯罪仍屬於貪利型犯罪這一本質特徵,把着重點應放在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上,而不在於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而不是以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決定既遂與未遂的區別。

如果對這種情況認定為既遂,出現的後果是:在普通搶劫的場合,採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財物,一般只能是搶劫罪的未遂。事後搶劫的危害性和危險性不至於超過普通搶劫罪,把普通搶劫當未遂處罰的情形,在轉化型搶劫罪中按既遂處理,顯然有失公允。

Tags: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