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刑法第幾條?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四、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國,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的才要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故意損毀財物數額或者三次以上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如果故意損壞財物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也可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且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