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鐵路霸座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目前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對鐵路霸座的處罰,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旅客乘坐鐵路不能有哪些違法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樑、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鑽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佔列車;
(十六)衝擊、堵塞、佔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台。
三、被限制高消費令可以坐火車嗎?
被限制高消費可以坐火車,但是不能坐軟卧,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根據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目前鐵路有關部門針對鐵路霸座的處罰只是出台了相關的徵求意見稿,但具體的處罰標準還沒有正式開始實施,所以,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予以治安拘留,若經過乘務員的勸説,當事人改正了這種違法行為,一般也不會有什麼實質性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