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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民事訴訟質證需要回應嗎?

欄目: 證據調查 / 發佈於: / 人氣:1.87W

1、對控方證人的詢問程序,首先要查明證人的身份、年齡、性別、職業等基本情況,以向法庭明示證人的資格,其次是要求證人就其瞭解的與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進行連貫陳述,再次是證人做連貫陳述後,公訴人就證人沒有陳述清楚或陳述有遺漏、矛盾的內容向證人發問,以查清事實。四是要針對辯護人發問的問題進行發問。五是證人進行虛假陳述時,應當通過發問澄清事實,必要時,應當宣讀證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的證言筆錄,宣讀其他證人的證言,以達到證明其虛偽陳述的目的。

案件的民事訴訟質證需要回應嗎?

2、辯護方提請傳喚的證人 (辯方證人)

(1)公訴人對辯護方提請傳喚的證人的詢問方式:一般採用質疑詢問的方式。即針對辯方證人的陳述中存在的疑問而向證人發問。對辯方證人以辯護人為主詢問,公訴人對其當庭陳述中存在的疑問重點發問,當然在發問的過程中也離不開盤詰式、複核式等詢問方式的交叉使用。

(2)公訴人對辯方證人詢問、質證程序

辯方證人是以辯護方為主詢問,公訴人只用質疑詢問;根據公訴人庭前是否接觸過辯方證人又可區別對待:

1、對於公訴人在庭前已經瞭解辯方證人的證言,即已收集了該證人的證言筆錄,公訴人主要針對其當庭作證與庭前作證的不同點、矛盾點,影響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重點發問、質證,其方法、程序可參照對控方證人的發問。

2、對於公訴人在庭審前不瞭解的辯方證人及其陳述,即公訴人在庭審前沒有接觸的辯方證人及其證言筆錄,對此種情況的辯方證人發問的程序:一是審查出庭作證的人是否具有證人的資格。

二是審查證人證詞是否受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表述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

三是審查證人作證是否受外界的非法影響,如引誘、欺騙、收買、威脅、賄賂等。

四是查明證人證實的事實來源是否可靠,是親眼所見,還是道聽途説等。

五是就證人證明的事實向本案的其它證人、犯罪嫌疑人發問,或者宣讀其它證據,查明辯方證人的證言是否和全案證據相吻合。如果通過上述方法能夠查明辯方證人證詞的真實性、客觀性,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的,就可作為證據使用。如果通過上述方法仍不能當庭查實的,根據其證實的案件事實及情節是否重要,可提請法庭對此證據不用、慎用或庭後繼續查證。

質證對證據的質證是庭審中最關鍵的一個環節。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質證結束後基本上就會產生傾向性的意見,所以質證不僅是雙方展示證據的過程,還是感知法官審理思路的過程。有的法官將質證理解為是對證據本身的意見而不應涉及最終的觀點,所以有時會打斷律師的發言,要求在辯論階段再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