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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來證據的證明力是怎樣的?

欄目: 證據調查 / 發佈於: / 人氣:6.03K

在瞭解傳來證據的證明力之前,還是很有必要先搞清楚究竟什麼是傳來證據。一般按照民事訴訟證據按照來源進行劃分的話,可以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而實踐中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其實並不一定就會大於傳來證據的證明力。那究竟傳來證據的證明力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傳來證據的證明力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傳來證據

凡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複製品等都是。

二、傳來證據的法律效力

傳來證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40條第3款規定:“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時,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3條又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複製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複製件及照片、音像製品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説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説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8條規定:“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複製件。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複製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製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的説明,並由製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中國刑事訴訟當中有關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規定。

實踐中,原始證據可以説是一手證據,而傳來證據則屬於二手證據。但此時必不能單純的就認為原始證據的證明力是大於傳來證據的證明力,還需要根據證據實際證明的內容來進行判定。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