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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法條有哪些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9.15K

我國法院管轄有很多中分類的,如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等,這些在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還是很好理解,所以,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指定管轄的法條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指定管轄的法條有哪些

1、民事法條

《民訴法》第37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刑法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移送管轄)。

《高法解釋》

第17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18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19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對於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法|律教育網整理。

第22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條提示〕指定管轄3種情況:1、管轄權不明;2、有爭議;3、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應重點掌握有關指定管轄法條規定的內容。

3、行政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的法條還是非常多的,也是非常完善的,在選擇指定管轄法院的時候也是有法律依據,儘可能的不會出現管轄權異議的現象,當然,還得注意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等問題,若遇到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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