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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1條是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2.69W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規定了很多項內容,並且與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離不開民法的規定。當人們之間發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於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這時候我們就需要民法的幫助。那麼民法典111條是什麼呢?下面我將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釋。

民法典111條是什麼?

民法典111條是什麼?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這一條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確信對於個人信息的侵犯,屬於一般侵權,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這裏面臨一個問題,這裏的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之間關係如何?如果兩者存在包含關係,那麼其中一條規定(第110條與第111條)沒有存在必要。如果兩者存在交叉,於此會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如何區分究竟是構成對個人信息的侵犯還是對個人隱私的侵犯;第二,如果某一情形屬於兩者交叉的情形,究竟適用對侵害隱私的保護,還是侵害個人信息的保護。於此關鍵在於,適用兩者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差異?還需考慮的問題在於,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的範圍是什麼,“個人信息”的定義究為何?這些都是在保護個人信息過程中需要明確的問題,但是本條僅僅做了宣示性的規定,有所缺憾。

往更深的角度看,主要的爭議是沒有出現“權”字,沒有説個人信息權,這就涉及到法益保護模式的區分,也就是行為規制模式和權利化模式的區分。很難找到這方面的展開資料,對法益的保護有兩種選擇,一是權利化模式,設定具體權利類型以涵蓋相應利益,並將相應利益劃歸權利人享有,賦予權利人一般性的排他可能性。我們所有的絕對權體系都是這種模式。行為規制模式則是從他人行為控制的角度,來構建利益空間,通過他人特定的行為的控制來維護利益享有者的利益。現在採取的是行為規制模式,從這兩種模式來講,權利化模式更徹底,可以保護的力度更高。行為規制模式是有限的保護,劃出來特定的空間的內容加以保護。沒有一步走到個人信息權,行為規制模式的採取是比較穩妥謹慎的做法,等將來對個人信息領域有更清晰的認識以後也許可以採取權利化。因為現在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等還不是特別清晰,所以立法是值得肯定的。

行為規制模式比較典型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規定正當競爭權,正當的競爭利益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得到保護,通過有限行為規制來限定,是有限的保護。這涉及的是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設定權利也許會對有益的競爭秩序形成破壞,通過一個一個具體行為的規制來精準有限的提供了相對適度的保護。回到這一條,條文中的“依法取得”可以進行限定,解釋上可以用一定條件、程序、方式來限定,細化,“依法”有解釋空間。後面這個確保信息安全,是作為義務,相當於依法獲取的信息要保障其安全,比如信息系統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將來有可能蒐集信息以後沒有采取適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被他人竊取了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再後面就是具體的列舉。侵權法中的保護性法規的相關規定可能對行為規制這一塊在法適用中會涉及到規範目的的解釋和規範的展開,保護的法益範圍,保護的主體,禁止的行為的方式等有所幫助。

看完本文,大家有沒有對民法典有了新的瞭解體會?民法構成了法的基礎,同時作為社會的基本保障與大家休慼相關。民法典111條是什麼這個問題大家已經清楚瞭解。但是生活中還有很多其他的矛盾,需要大家學習理解,來保護自己的一切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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