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是否可撤銷?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具體有哪些?
1、在重大誤解前提下籤訂的合同;
2、因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詐,簽訂的合同;
3、因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脅迫,簽訂的合同;
4、成立時顯示公平的合同。
三、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四、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可以委託哪些人作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五、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的區別有哪些?
1、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
2、合同的解除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合同的撤銷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
3、合同解除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自始無效,撤銷前已履行的部分也無效。
依據法律規定,受脅迫、欺詐、顯失公平的民事合同都可以撤銷合同,但是可撤銷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區別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從始至終都不受法律保護,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有關部門撤銷之前是有效的。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合同的,需要提供受到脅迫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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