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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16W
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掛靠合同是無效合同。《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所謂掛靠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其在建築工程領域中是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本質上是一種資質交換和利用行為,是無特定資質的一方通過向有特定資質的一方支付一定的對價而取得以有資質一方的名義參與特定經濟活動的行為。建築行業是涉及公共安全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我國對建築行業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實施市場準入。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類型被認定為掛靠: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建築工程施工的規定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往往會簽訂承攬合同,但由於建設工程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所以要求承包人要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並且要以自己的名義與發包人之間簽訂承攬合同,一旦被認定為掛靠,則該承攬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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