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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人指認販毒可以定罪?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59W
幾人指認販毒可以定罪?

一、幾人指認販毒可以定罪?

法律沒有規定幾人指認販毒可以定罪,只有指認人的指認,不能以販毒罪定罪。報案的話警察會介入調查,需要有確切的證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販賣毒品怎麼判刑

要根據是持有毒品還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以及毒品的種類來確定,由法院綜合全案定罪量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毒是通過販賣毒品造成的違法行為,販賣毒品的人的認定結合案件的內容進行明確,販毒不能只通過指認就定罪,需要經過案件充分調查之後進行定罪,根據是持有毒品還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以及毒品的種類來確定判刑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