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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詐騙罪追償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07W
一般合同詐騙罪追償嗎?

一、一般合同詐騙罪追償嗎

合同詐騙是可以追償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的客體方面

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

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所謂數額較大,是指: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體方面

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

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對案件進行審理時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從而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只要構成犯罪,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會高達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