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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是怎樣的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17W
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是怎樣的

A、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B、合同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據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1、履行的主體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

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承擔,應經合同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於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於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履行的標的合同債務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1)產品數量。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2)產品的質量。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規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3)履行地點。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款。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合同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一般合同在履行的時候,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履行完畢,而常見的履行方式,有交貨方式,運輸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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