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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標的金額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06W

一、民事訴訟的標的金額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標的金額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標的金額的意思是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具體的金額,訴訟標的的金額最終的指向的標的物的具體的金額方面的價值,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案件當中,民事訴訟活動會經常提及到有訴訟的標的額的情形的。

民事訴訟標的額的含義是雙方當事人所盡有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的具體的金額,當然任何的一種東西它都是可以成為合同當中的標的物的,而具體的金額它指的就是最終的這個指向的標的物的具體的金額方面的價值。標的指的是標的物,也就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物品、金錢、義務、均可以成為合同的標的物。額是數額,也就是物品的價值,金錢的數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二、訴訟標的執行要求訴訟嗎?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任何的民事案件,都是由於民事主體之間對訴訟標的存在爭議,故此才需要向司法機關起訴,此時不管是案件訴訟費的繳納,還是在案件移交時需要繳納的費用,都是直接與訴訟標的有直接的關係的。若是民事主體不能支付此筆費用,管轄權不會被移送。

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提起訴訟的時候,此時在起訴狀中,是必須要確定相關的訴訟請求、訴訟標的以及訴訟標的額的,這些訴訟因素都是民事訴訟案件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此時人民法院是要根據這些因素,結合安全的具體情況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