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違法票據保證罪如何判刑?
對違法票據保證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對違法票據保證罪公訴後開庭的流程有哪些?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2、宣佈案件來源。
3、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鑑定、重新勘驗權、最後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6、宣佈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佈法庭紀律。
可見,對違法票據保證罪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給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確定,銀行或者是相關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票據業務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能明知票據違法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承兑或者保證,構成犯罪的,判刑標準由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