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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車輛如何處置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76W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車輛如何處置

訴前財產保全的車輛如何處置

實踐中,對於保全的車輛,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扣押的。被保全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保全的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二十七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八條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二、財產保全的執行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採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衞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司法實踐當中,經常涉及到財產保全。一般財產保全的類型可以有不動產,動產以及財產權利等等,而車輛就是屬於動產之一。申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而對於車輛的財產保全,一般是由法院來進行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