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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闖入民宅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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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有人非法闖入了他人住宅的話,當達到一定程度之後,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此時自然會按照實際的情況追究刑事責任。而這裏的一定程度,其實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非法闖入民宅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非法闖入民宅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闖入民宅立案標準是什麼

1、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

2、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祕、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

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

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後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房後,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何謂拒不退出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種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經權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為,這是一種不作為犯。先前的進入存在合法進入或誤入兩種情形,如權利人不要求退出,行為人不退出就不構成犯罪。但從權利人明確提出要求退出時起,行為人就具有退出的義務,如拒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實踐中,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後,經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種加重情節。在行為人進入住宅後,權利人又要求退出的,這種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拒不退出即構成犯罪,但要給行為人一定寬裕的時間。若僅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為人沒有退出的,不構成“拒”不退出,當然也就不構成犯罪。

對於非法闖入民宅的行為,滿足了規定的立案標準要求之後,那麼一般是會被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至於此時非法闖入民宅立案標準就包括了兩方面,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實踐中,要是司法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話,那麼往往會從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