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案件申請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二審作出判決後判決即生效,當事人應當履行判決裁定的法定義務與責任。一方拒絕履行的,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二審判決生效後怎麼申請執行
一、申請強執行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二、對方在法院判決書限定的日期內不履行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
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二審判決下來之後,應依法執行。如果執行有所懈怠,則對方可要求強制執行,因為二審案件申請執行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