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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判決執行 / 發佈於: / 人氣:2.97W

一、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主要在一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訴訟時效3年是發生在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與義務人適用;而20年是從權利發生損害後就開始適用;

2、意義不同,訴訟時效3年指的是普通的訴訟時效,而20年是法律規定最長權利保護期間,超過二十年其權利不受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民事訴訟一審程序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之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開庭審理的案子,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有委託律師則會通知代理律師)

4、繳納開庭費用;地區不同,案件不同費用也不相同。

5、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法院根據案件讓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就會判決。

8、宣告判決。

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在於適用的範圍不同,意義不同。原告人向有管轄地的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受理後,告知原告當事人,並要求在其規定的時間內交納訴訟費,然後將起訴狀送達給被告並要求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排期開庭,確定庭審的時間、地點,通過法庭辯論,陳述事實並下達判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