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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時間可能隨便提前嗎?

欄目: 辦案流程 / 發佈於: / 人氣:2.64W

一、法院開庭時間可能隨便提前嗎?

法院開庭時間可能隨便提前嗎?

不可以,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除非發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發生特定事由,在卷宗裏也有詳細記載。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覆,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閲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二、哪些案件能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院在開庭的時候一般在審理的時候就會決定好,這個時間也不能隨便的進行延後或者是提前,但如果遇到一些案件確實有此行為的,那麼都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這樣才能實施,所以,案件的處理流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