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數罪併罰嗎?
同時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的,要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條件是:
1、在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的;
2、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3、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1、誹謗罪只能採取口頭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使用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採取口頭、文字的方法,也可以採用暴力方法。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3、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4、犯罪手段是不同的:
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三、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涉嫌侮辱罪和誹謗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涉嫌侮辱罪和誹謗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侮辱罪和誹謗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以及犯罪手段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的區別,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對受害人既有侮辱行為,又實施了誹謗行為,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的,要分別對這兩種罪名量刑,最終在法定範圍內數罪併罰確定相應的服刑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