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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約定不當得利管轄

欄目: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5.28K
能否約定不當得利管轄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不當得利不能約定管轄。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返還不當利益給受損失的人。
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