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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怎麼懲處違規經營者

欄目: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07W

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依法判處自由刑外,還應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在確定罰金數額時,可分以下幾種情況判處:一是能夠查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的,判處個人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
二是單位非法經營虧損,個人確實沒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個人的犯罪情節及繳納能力,依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酌情判處不少於一千元的罰金;
三是違法所得名義上歸單位佔有,實際被個人以各種名目任意揮霍,或者有跡象表明個人從中獲利的,可以考慮以名義上歸單位的違法所得為基數判處罰金。總之,應當兼顧兩個方面:一是對於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一定要依法判處財產刑,決不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二是在經濟上制裁犯罪時,也應當注意體現刑法的公正性,不能把本應由單位承擔的刑罰,轉嫁或者同時判給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國家機關怎麼懲處違規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