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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税費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欄目: 偷税漏税 / 發佈於: / 人氣:1.41W

一、騙取出口退税費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税費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11條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税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徵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税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徵税款予以退還的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務機關多退税款的,因沒有騙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税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

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税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如何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按時按數繳納税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們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只有積極納税,才有權力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而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羣眾利益的行為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尤其是要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中關於税收犯罪的規定,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