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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代位權怎樣行使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6.94K
税務機關代位權怎樣行使
律師解析: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