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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債權有無訴訟時效?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35W

一、税收債權有無訴訟時效

税收債權有無訴訟時效?

税收債權也是有訴訟時效的;對於税收債權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內持續存在,即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不行使税收債權,即產生該税收債權喪失的法律效果。

税收債權長期不行使,會因有關證據的湮滅而使税收債務難以證明。實行時效制度,凡時效期間屆滿,即認定税收債權人喪失權利,此係以時效作為證據之代用,可避免當事人舉證及法庭調查證據的困難。這也説明,時效制度所要實現的並不是一種絕對的正義,而只是一種相對的正義,是可能比較接近於實質的正義。

二、税收債權債務關係是指什麼?

税收債務關係説是指税收債權人與税收債務人之間關於税收債務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關係。税收債務關係的當事人一方為税收債權人,另一方為税收債務人。在本質上是用一個債的關係,也就是契約的形式來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税收關係,它是人民與國家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由於國家是一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的,因此,也可以説税收債務關係説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的體現。

税收債務關係説認為,税收法律關係的基本性關係屬於公法上的關係,但這種關係具有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相類似的特徵。其強調國家作為税收發法律關係的一方與納税人是對等的關係,故重視對納税者權利的救濟。

三、債權債務相互抵消的税收處理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税人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税額,否則不予抵扣。

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大連市國家税務局關於明確增值税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大連市國家税務局關於明確增值税若干税政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五條中:“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未經市國税局批准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税額。企業因相互磨賬造成的專用發票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複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停止執行。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按照國税發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根據上述規定,大國税文件中針對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停止執行,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複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相互抹賬仍執行國税文件規定的,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税額,否則不予抵扣。

綜合上面所説的,税收債權就是屬於税收的債權人請求債税的債務人即國家的要求依法的納税,但對於這種行為也是有時效性的,需要在規定的時效之內進行處理,其目的性也是為了讓税收債權人可以儘快的實施自己的權利,錯過了時間此權利就會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