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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税抵扣方法

欄目: 合理避税 / 發佈於: / 人氣:1.74W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税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以下簡稱免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也就是説,一項固定資產既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可以抵扣進項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條件,而由於其購進時可抵扣進項税額,則再出售時應按適用税率徵税;而當購進固定資產僅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按政策規定不得用於抵扣進項税額,則再出售時,才符合簡易徵收率減半徵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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