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時限是:(一)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三日內書面申請複核。(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三)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結論。(四)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