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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種情況? | 印花税怎麼交

欄目: 企業納税 / 發佈於: / 人氣:3.05W

一、印花税怎麼交,有幾種情況?

印花税怎麼交,有幾種情況?

印花税繳納的情況有:實收資本印花税,按實收資本金額的萬分之五,在實際收到實收資本的月份一次性繳納;賬簿印花税,按企業每本賬簿每年5元申報繳納;購銷合同印花税,按企業當月銷售和採購金額合計數的千分之三繳納,一般地税局還會給一點優惠,具體比例要問當地地税。

二、相關內容拓展

企業賬簿的印花税按照資金的賬簿。資金的賬簿是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税依據並且按計税依據萬分之五的税率貼花。資金的賬簿交納主要有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增加註冊資本的、增加資金的次年度、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這四種計税依據,每種交納企業賬簿的印花税依據如下:

第一種是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營業賬簿在計税貼花時,為了避免對同一資金重複計税,規定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的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算貼花。

第二種是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應增加部分補貼印花。

第三種是企業增加資金的次年度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貼花。增加的,需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第四種是在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104號規定:其境外總行須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户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户。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税貼花。

企業賬簿的印花税按照其他營業賬簿處理。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税率按照按每冊五元定額貼花。

印花税繳納的情形和相關的內容在税務相關的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針對不同種類的印花税、繳納的標準以及相應的法律依據是有全面的規定的。如果涉及到繳納印花税的情況的,可以先到當地的地税局進行諮詢,或者委託三方代理機構進行辦理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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