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務登記證遺失怎麼辦?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併發給税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税務機關通報。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税人辦理税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税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税務登記證遺失後需要要税務登記機關申請補辦。根據法律規定,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後,應當自遺失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之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登報聲明作廢後,向税務機關申請證件掛失確認,重新核發税務登記證件。
二、申請條件
1、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後,應當自遺失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之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
2、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登報聲明作廢後,向税務機關申請證件掛失確認,重新核發税務登記證件。
三、辦理材料
1、證件遺失環節:
《税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份。
辦税服務廳文書受理崗對證件遺失納税人發放《税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份,審核納税人填寫信息是否準確,符合填列要求,審核無誤後,在“主管税務機關”欄籤屬審批意見並簽字蓋章。
2、遺失報告確認環節:
(1)《税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份;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3)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一份;
以上資料加蓋納税人公章、代碼章;
注:提供複印件的,需要註明“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字樣。
四、受理部門
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税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税服務熱線查詢。
聯繫電話:可在各地税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税服務熱線查詢。
税務登記證是公司企業在税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合法納税人的相關信息證明,如果不慎丟失或者損壞,應當到税務登記機關補辦,需要注意的是,丟失後應當及時通過媒體發現丟失信息,並宣佈原證件失效,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證件獲取非法利益,造成自身公司企業在税務事務上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