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衞生技術人員;(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