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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工傷待遇作偽證應該怎麼辦?

欄目: 工傷賠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2.18W

一、騙工傷待遇作偽證應該怎麼辦?

騙工傷待遇作偽證應該怎麼辦?

騙工傷待遇作偽證應該儘可能的收集一切關於工商方面的做偽證的具體的證據,然後再將這些證據全部的移送給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立案調查,民事訴訟中的偽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達到有利於己方(或一方)獲得非法權益、免除應盡義務,或損害對方(另一方)民事權益、加重對方義務的目的,故意製造和提供虛假的證據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時,故意提供的虛假材料。偽證是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或相反的證據。而製造、提供偽證則是一種訴訟違法行為。偽證行為從主體上説,要有製造、提供偽證的人;主觀上講,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客觀上必須是行為人實施了製造、提供偽證的行為;客體上必須是妨礙了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偽證行為的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諸方面必須齊備,欠缺任何一個方面都不能構成偽證行為。

二、民事訴訟做偽證的危害後果

訴訟證據是人民法院用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依據,也是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證據一旦虛假,將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後果。偽證的危害後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妨害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影響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舉出偽證,對方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肯定會提出異議,有的會舉出相應的證據予以抗辯,有的針對對方的偽證申請延期舉證。法院為了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予以准許。有時也會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職權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再次開庭審理。有時對偽證認證不當,造成錯誤裁判。這樣,就會因偽證而人為地增加了訴訟成本,延長了審理期限,浪費了寶貴的訴訟資源,影響了辦案質量和效率。這在公正與效率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主題的今天,是不應該出現的。《人民司法》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後不久曾報道了這麼一個案件: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因為原告串通、賄買了五、六個人一起作偽證,以致法院耗時九個月,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才將案情查了個水落石出。雖然作偽者最終受到了制裁,但法院畢竟付出了沉重的訴訟代價。

(二)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名譽和身心健康

偽證由於與客觀事實不符,偽證的突然出現,一般出乎對方當事人的預料。對方當事人毫無心理準備,疲於對偽證進行抗辯,心理往往處於氣憤、受冤的狀態。而偽證一旦被法院採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無疑就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如果偽證內容牽涉個人隱私,也必然會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名譽。

一直以來對於工商這個問題認定之所以做的這麼的嚴格,就是因為很多的人員他們根本就不屬於工傷,但是卻自己偽造一個情況,從而來騙取工商方面的認定,甚至是有一些人員的話,他們幫助做這樣的一種假的證據,所以需要面臨着一定的法律方面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