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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如何規定

欄目: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28W

全日制用工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對試用期期限也作了限制性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而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此條款為法定的禁止性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約定,也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如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