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實行按月徵收,徵收期從當月1日起至該月最後一日,具體扣費日期根據當地政策決定。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徵收期不順延,對於在徵收期內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徵收期終結的次日期開始按日計算滯納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