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資核算,《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要進行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