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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報時限

欄目: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16W

1.用人單位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申報時限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