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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欄目: 社保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9.01K

案件處理:
一、審議討論:對案件承辦監察員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經集體審議討論後,報上級批准並依法定程序實施處理。
二、行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取證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撤消立案等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7日內送達當事人。
三、執行:勞動保障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並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主動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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