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後,可以交保險。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