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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89W

職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

職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

職工因曠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因為曠工,用人單位開具瞭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該員工是沒有任何補償的。我國勞動法中有着明確的條例,針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些補償情況。對於可以獲得補償的員工,基本都是沒有在原單位犯錯離職的,也就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過錯或者其原因造成的員工離職,員工是可以獲得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