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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怎樣要求補償?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04W

沒有勞動合同怎樣要求補償?

我們在工作之前肯定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在生活當中有一些的企業或者公司為了壓榨員工的利益不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這樣的問題其實是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補償的。那麼怎樣要求補償?

如果存在勞動關係但未簽訂合同,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給你按你的實際工資交社保,若公司沒有買社保或沒有按實際工工資交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實際工資給你補交。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你要保留好你與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工資條,工作證,社保紀錄等等一切能夠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證明材料。

(一)雙倍工資

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都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主張從用工之日的第二個月起到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其中的一倍工資在之前已經發放的,直接主張另外一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主張實際工作的工資、社保

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意識的用人單位,往往也會漏繳、不繳員工的社保。勞動者離職的,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補繳從工作之月起的社保。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們國家是有着需要用人單位給我們補償的規定的,在第二個月的時候應該開始雙倍工資來進行補償。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簽訂超過了一年的話是可以直接轉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所以説後果是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