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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勞動合同的好處有哪些?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96W

無固定勞動合同的好處有哪些?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的好處有哪些?

無固定勞動合同的好處:有利於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其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的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和終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難度大於固定期限合同。即使在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嚴重經濟困難、搬遷等情況下需要集體裁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留用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重性,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經營狀況不大好而又達不到嚴重困難程度的時候,不利於精簡人員;由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工作年限較長,人力資源成本也就相對較高;對於勞動者而言,也失去了不斷跳槽增加工資的機會。

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簽訂無期限合同是需要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如果勞動者沒有主動提出,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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