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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勞動關係要做的工作有哪些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4.53K

認定勞動關係要做的工作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在進入公司就職之前,是需要與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的,這是為了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員工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這個時候應當如何認定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呢?認定勞動關係要做的工作有哪些呢?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認定勞動關係要做的工作有哪些。

一、認定勞動關係要做的工作有哪些

事實上,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關係的認定方法有以下三種:

1、儘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必須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2、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同事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3、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户, 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為此,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二、確定勞動關係的依據

勞動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員工要提供自己確實為單位勞動過的證據,還要請同事們幫忙作證,除此之外,還需要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這個時候勞動者需要通過上面的一些方法來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

Tags:勞動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