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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税前還是税後?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2.04W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税前。因為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所以如果經濟補償金按税後給予的話就構成重複徵税了,所以經濟補償金是税前的。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税前還是税後?

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是根據工人支付的工資計算的。經濟補償的基礎是平均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單位所扣繳的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應當納入經濟補償基金的計算基礎。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按一定比例由僱主和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每月扣留職工個人的一部分,最後進入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障或者公積金賬户,這是個人的貨幣收入,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因此,在經濟補償的計算基礎上應包括個人扣除。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別津貼等應按國家統計局計算的基礎計算,第四:“總工資由下述工資的六份(1)組成;(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點的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可以看出,所有的工資構成部分,包括獎金、補貼、補貼、加班費、特別津貼等,都應該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3、合同中的“年終十三工資”是在“頭12個月”的工資中計算的嗎?如果合同中的十三的工資是有條件的計算條件,例如,一年或十三年,第十三的工資不是必要的工資。如果年終合同中規定了勞動合同,工資是十三(不含兑現條件),那麼十三的工資是十三的工資。年工資收入應在“工資前12個月”計算。税前工資法雖然沒有明確計算經濟補償的依據,但工資是否在扣除個人所得税後的頭12個月內,經濟補償計算的基本數在條例中規定。欠薪通常指税前工資,不論經濟補償是否付清。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後國有企業職工一次性賠償收入問題的通知、國家税務局公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所得的個人所得税免徵額的個人所得税問題的個人所得税徵集的財政和税收經濟部勞動者的撫卹金只能通過一定數額的法律計算支付。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低於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免徵個人所得税。因此,用税後工資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總之,單位如果出於自身的理由將員工辭退已經是對員工後期收入利益的一種損害,在發放補償金的時候還按照税後的標準也就意味着員工真正到手的補償變少了,等帶有工資性質的補償金入賬後還會被依法扣掉部分的税費,所以必須是按照税前的標準發放。